315聚焦丨超200股正被索赔 投资者维权呈现多样化
- 中性
- 中性
- 中性
- 中性
- 中性
灯塔媒介3月15日讯,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关于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受到市场关注。在监管日趋强化和投资者教育持续普及的背景下,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投资亏损而依法维权的投资者数量正在快速增长。证监会披露,2022年证监会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
“A股第一股”败诉,315名股民人均获赔39万元
2021年5月11日,全国首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315名投资者最终成功维权。
当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60065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原告魏某等三十四名个人投资者诉称,2019年11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629万余元。
被告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成功处理,让众多因上市公司失责而受损的投资者们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数据统计,目前A股共有超200股正被投资者索赔。
近年来,不断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遗憾的是,少数上市公司为追求利益,抱着侥幸心理,导致证券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证券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报告或文件中对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虚假披露、部分披露或者不披露等的行为。
常见的有:财务造假,欺诈发行,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隐瞒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利空事项,夸大其词发布误导性好消息,资产重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规关联交易,不履行承诺等。
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投资者应依法维权要求赔偿。
投资者维权呈现多样化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鉴于此,投资者的诉讼策略和思路也需要做出相应改变,使得现今投资者维权索赔呈现出新的特点,索赔事由也更加趋于多样化。
投资者维权索赔已经不局限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上,一些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样为引发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早些年,投资者通常只起诉上市公司;现在,除了上市公司外,坐在被告席的还可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高管等。
其中,证券中介机构被追责的情况明显增多。中介机构本应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由于少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投资者启动证券侵权之诉时,同样会被列入被告席。
由于《规定》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现在很多投资者起诉的时机已经越来越早。加上诉讼时效通常自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起算,因此,有很多投资者为避免时效风险,往往会提前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立案处罚,已经不仅仅是交罚款就能了事的,一些责任人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惩处力度的提升,也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随着A股进入全面注册制,以信披为核心的新监管制度成为规范市场的“压舱石”,市场各方发挥合力,防范、识别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