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实控人遭监管处罚却不披露 深交所函询“为什么”

  • 中性
  • 中性
  • 中性
  • 中性
  • 中性
来源:灯塔媒介 时间:2023-05-16 08:37:42
灯塔媒介5月16日讯,深交所今日向新美星(300509)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向实控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同时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灯塔媒介5月16日讯,深交所今日向新美星(300509)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向实控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同时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关注函显示,深交所近期关注到,新美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其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内容包括:

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等没收违法所得 47,835,571.55 元,并处以 47,835,571.55 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785.79 元;

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对何德平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深交所要求新美星向实际控制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2.5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1.9 条、第 4.1.8 条等规定,要求新美星及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业务。同时,请新美星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深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液态产品智能工厂集成解决方案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为液态产品智能工厂提供产存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年报显示,新美星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约7.63亿元,同比增加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415万元,同比减少41.41%;基本每股收益0.12元,同比减少40%。

2023年第一季度,新美星实现营收约2.47亿元,同比增加43.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564万元,同比增加23.18%;基本每股收益0.05元,同比增加25%。


据一季报,截至报告期末,何德平持有公司9398.94万股,持股比例31.71%;其与公司现任董事长何云涛系父子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目前,新美星的总市值约20亿元。

分享到: